云南昆明: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鼓励使用获得梯次利用认证电池产品

发布时间:2024-11-05 18:00:40 阅读:319

北极星电池网获悉,11月1日,云南昆明工信局印发《昆明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支持梯次利用、有价金属再生循环利用等关键环节制造项目落地。自 2025年至2027年三年内,市级每年对全市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绩效评价,在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全市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或县区,积极推荐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梯次利用产品自愿性认证,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鼓励使用获得梯次利用认证的产品。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

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为有效引导昆明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昆明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利害关系人公开征求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8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书面来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的,请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具体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意见建议。

受理单位: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呈贡区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629室

电话:0871-63610515

邮箱地址:kmsgxwzyzhlyc@163.com

附件:昆明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1日

昆明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

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引导昆明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一)促进产业规范发展。支持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申报规范企业。同时对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利用工艺环节,按照有关要求进入化工园区,实现集中管理,并注册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溯源综合管理平台,按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模块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梯次利用、有价金属再生循环利用等关键环节制造项目落地,对新建、改扩建的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项目,将项目涉及用地、用能等纳入优先保障范围,指导服务加快能评、环评等前期手续办理,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项目争取上级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二、支持完善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

(三)强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装机的动力蓄电池的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的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梯次利用企业承担生产的梯次利用产品回收的责任,各类企业要按照“便于交售、收集、贮存和运输”的原则设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退役报废动力蓄电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建立共建共享回收网络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建共享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提高回收效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五)构建动力蓄电池回收第三方商业化服务平台。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探索线上线下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新型商业模式,聚合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规范贮存并移交综合利用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六)建设昆明市动力蓄电池溯源监测平台。依托昆明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信息管理及服务平台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监测平台,市级溯源监测平台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和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连接,实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信息的共享,并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进行追溯监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七)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来源。以外购废旧动力电池及废料作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支持回收利用

(八)推动企业扩大利用规模。加强对企业利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化、无害化、固废减量化处理和回收利用动力蓄电池中的有价金属等的指导,提升综合回收利用能力,支持示范引领工程项目,推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九)加大财政扶持。自 2025 年至2027年三年内,市级每年对全市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绩效评价,在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全市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或县区,积极推荐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各涉及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支持实施细则,引导产业规范发展、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和扩大利用规模。 (牵头单位:各涉及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十)落实税收优惠。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收到增值税退税申请后及时办理。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增强金融支持力度。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给予绿色金融服务。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回收利用企业和对应项目积极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十二)促进技术标准创新。支持有关单位进行梯次利用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残余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支持企事业单位争取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认定。鼓励昆明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制修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十三)支持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梯次利用产品自愿性认证,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鼓励使用获得梯次利用认证的产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与其他现行政策内容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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