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广州市政府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形成“重要干道分时段限行”方案,将于今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穗府规〔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二、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三、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四、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三)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文件精神,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推动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调整工作。
近几年,随着新业态兴起和市民出行习惯的转变,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此次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调整,统筹考虑了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交通管理实际,并借鉴其他城市经验,持续听取民意,不断优化限行路段和时段,目的是引导电动自行车成为短途出行交通工具,作为公共交通的有效补充。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调整方案,经过多次优化完善,最终形成“重要干道分时段限行”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3〕4号)(下称《通告》)已正式发布,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二、文件制定依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三、文件制定目的
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是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末端使用环节里面的一项措施,目的是引导电动自行车成为短途出行交通工具,作为公共交通的有效补充。
四、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是规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二)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三)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四)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1.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2.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3.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