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光储充营一体化基础设施示范项目EPC招标

发布时间:2024-03-05 11:15:37 阅读:236

锂电池资讯网获悉,3月4日,连云港新能源光储充营一体化基础设施示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启动招标。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高新区范围内,具体内容为新建经营性停车充电场站共94个(30个为光伏充电场站、64个为普通经营性停车充电场站)、居民小区充电场站187个、477个居民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连云港新能源光储充营一体化基础设施示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1. 招标条件

连云港新能源光储充营一体化基础设施示范项目已由海州区行政审批局以海行审投〔2023〕8号 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海州区行政审批局以海行审投〔2023〕45号 批复,项目发包人为 连云港海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于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 连云港海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江苏中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现对连云港新能源光储充营一体化基础设施示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XNYGCCYYTHJC-EPC标段)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国内公开招标、资格后审、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双信封)。

2. 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根据连云港市海州区行政审批局海行审投[2023]8号文关于连云港新能源光储充营一体化基础设施示范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拟实施连云港新能源光储充营一体化基础设施示范项目建设。本项目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高新区范围内,具体内容为新建经营性停车充电场站共94个(30个为光伏充电场站、64个为普通经营性停车充电场站)、居民小区充电场站187个、477个居民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2.2 标段划分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本次招标设1个标段,即XNYGCCYYTHJC-EPC标段。

招标范围为连云港新能源光储充营一体化基础设施示范项目(一期)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工作,包含充电桩设备、电力配套设施、充电场站及美化、监控、显示屏、膜结构雨棚等配套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采购、安装及达到使用功能和正常运行要求的一切工作及两年缺陷责任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州工业园区、海州街道、洪门街道、花果山街道、路南街道、南城街道、浦西街道、朐阳街道、新东街道、新海街道、新南街道、新浦街道、幸福路街道、郁洲街道、花果山街道共计15个街道辖区和部分海州区沿线高速口范围内约48个经营性停车场充电站,其中12个为光储充营一体化示范站(光伏总装机容量约为23MWp ,储能总容量约为5300kWh),其余36个为普通经营性停车场;一期各类经营性停车场主要包括直流充电桩约334套(668个快速充电位)、交流充电桩约44套(44个慢速充电车位)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

(2)一期范围内的居民小区14个,主要包括直流充电桩约44套(88个快速充电位)、交流充电桩约12套(12个慢速充电位)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

(3)一期范围内的居民小区约240个,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约350套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

2.3 项目周期

(1)设计工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第一批次子项目(具体由发包人确定)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预算、资料和图纸,后续批次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预算、资料和图纸需满足发包人要求。

(2)施工工期:24 个月。

计划施工开工日期:2024 年 4月 15 日(施工前必须按照子项目组合分批次提供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并经图审合格的设计图纸);【具体施工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工程竣工日期:2026年4月15日; 图纸审查时间包含在工程建设工期内,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3)缺陷责任期:自各批次子项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包括:

3.1.1 投标人法人资格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

3.1.2 投标人资质条件:

应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下述(1)、(2)项资质要求:

(1)设计单位资质:①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②具备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设计乙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和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

(2)施工单位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②合格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1.3 投标人财务要求: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进行评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60分。

3.1.4 投标人业绩要求:

(1)2018年1月1日以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时间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完成过至少1个“工程建安费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须含机电或电力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项目”;

(2)2018年1月1日以来(以交(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完成过至少1个“合同价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须含机电或电力专业工程)的施工项目”。

注:1、上述(1)、(2)必须同时满足,设计单位可以将“设计施工总承包”中的设计部分作为“施工图设计项目”业绩,施工单位可以将“设计施工总承包”中的施工部分作为“施工项目”业绩。

2、类似业绩认定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交工证明)且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三者缺一不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时间以交(竣)工验收证明上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如工程各子项目分批交(竣)工验收的,验收证明时间及规模以提供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所体现为准);如为设计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三者缺一不可。设计类似业绩规模以原始签约合同内容为准。

3、类似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单项合同额为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

4.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等须要明示的内容。

3.1.5 投标人信誉要求: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①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②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主要人员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在最近一次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当日为准)为C级及以上级别(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的最新信用评定结果为准)。

(3)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未在“信用中国”网站(.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对象名单(黑名单)”。

3.1.6 投标人主要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a.具有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有效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的资格,建造师需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类证;

b.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自有职工。

(2)设计负责人

a.具有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如为设计单位牵头,可由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兼任。

b.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必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自有职工。

(3)施工负责人

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的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类证;如为施工单位牵头,可由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兼任。

b.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必须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自有职工。

3.1.7其他要求:

(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8]91号)的规定,拟投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3名,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 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中第三十八条(三)款规定,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 人应及时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对于设计单位,如投标人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资质证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已建项目、 在建项目、新中标项目,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相关业绩等; 对于施工单位,如投标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新承接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等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证、相关业绩,施工机械和试验检测设备等),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备案,并完成“投标报表”的填报。若“投标报 表”无法完整体现资格审查和评分所要求反映的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在 “投标报表”中体现且未提供网页截图的(来源仅限上述三个网站),评标时不予认可。

(4)请各投标人及时到有关部门更新“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 数据,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不会因为投标人资料更新而推迟开标时间。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第1.4.2项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为有相应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由联合体自行约定;

(2)联合体各方必须满足本招标公告第3.1款规定的资格要求;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各成员间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指定联合体牵头人;

(7)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8)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9)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方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单位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中第三十八条(三)款规定,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

投标人(设计单位)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如投标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资质证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新中标项目,设计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相关业绩等,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备案,并完成“投标报表”的填报。

投标人(施工单位)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如投标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新承接项目,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施工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证、相关业绩等,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备案,并完成“投标报表”的填报。

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资格审查和评分所要求反映的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未在“投标报表”中体现且未提供网页截图的(来源仅限上述三个网站),评标时不予认可。

3.5 请各投标人及时到有关部门更新“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数据,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不会因为投标人资料更新而推迟开标时间。

3.6 根据“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号)的规定,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在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1/2以上的,可以认定业绩,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应当与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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