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锂电产业专项法规《枣庄市锂电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于6月29日经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枣庄锂电产业发展迈入法治化轨道,对引领推动锂电产业高速高质量发展,打造北方锂电之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枣庄市锂电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枣庄市锂电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由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枣庄市锂电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6月29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发展
第三章 科研创新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锂电创新型产业集群,打造北方锂电之都,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锂电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锂电产业,是指锂电池研发、设计、生产、检验检测、销售、终端应用、回收利用以及锂电池原材料、配套部件生产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 锂电产业发展遵循政策引导、创新驱动、产业协同、集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锂电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锂电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督促落实锂电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建立锂电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锂电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能源部门是锂电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锂电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税务、供电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锂电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资金,对锂电产业科技研发、产业引导、技术改造、人才招引、合作交流等予以支持。
第二章规划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锂电产业的规划引导,坚持全链条覆盖、全区域布局、全周期服务,推动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锂电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第七条 市能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锂电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锂电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链长、链主、联盟融合联动工作机制。锂电产业链设置链长,负责统筹锂电产业发展全局性工作,协调解决锂电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推动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产业链链主一般由行业龙头企业担任,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推动锂电产业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组建产业联盟,加强企业配套协作和产业融合,发挥集聚效应,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产业共同体。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锂电产业发展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为锂电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推进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市能源部门应当根据锂电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锂电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锂电产业链图谱,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能源等部门建立客商库和项目库,瞄准产业链重点领域、缺失环节招引锂电产业上下游配套关联企业落户,巩固提升全产业链优势。
市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锂电产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根据市能源部门提供的锂电企业名单提供统计数据。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培育集体商标,指导锂电企业开展商标品牌建设,支持锂电企业参与锂电产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积极培育锂电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建立数字赋能推进机制,支持锂电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锂电企业通过资源勘探合作、股权收购、长期协议等方式建立市外资源基地,为锂电产业长期发展提供资源支撑。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科学布局,支持利用现有停车场、港口码头、加油站、新建居民小区等场地资源有序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和网络建设。支持在文化旅游、公交、货运、物流、环卫等领域推广应用锂电产品。
第十三条 支持废旧锂电池梯次综合利用和绿色环保拆解回收,鼓励建设废旧锂电池集中收集、存储中心,打造锂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基地。
第十四条 支持国家锂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升级检测设备,扩展检测项目和服务范围,降低测试认证成本,打造锂电产品检验检测高地。
鼓励锂电企业开展锂电产品检验检测以及认证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市内锂电企业加强供需合作,降低运输成本,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
第三章 科研创新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锂电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围绕锂电池研发制造、废旧电池循环利用等培育申报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促进创业创新资源高效对接,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加快锂电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十八条 依托山东省锂电产业创新创业共同体平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系统推进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上市培育、公共平台搭建、人才引进培养等核心任务。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飞地研发新型模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建设、联合研发、校企共建等多种方式在市外开展研发创新,借助外地高端人才优势,形成研发成果,在本市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推动开展锂电基础教育和应用型职业技能教育,在枣庄学院、枣庄职业(技师)学院等中高等院校设置锂电相关专业。建立校企联合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培养锂电专业技能人才。
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长周期、跨学科的锂电产业基础研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锂电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发挥枣庄市储能基地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锂电池生产企业提升储能电池研发生产能力,加快发展储能项目。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锂电产业集聚发展服务机制,及时解决锂电产业发展在资金、土地、人才、技术、数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锂电产业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监管方式,按照无事不扰、无据不查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提升执法效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深化锂电产业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完善领导帮包、专员推进、联席会议等机制,积极推进锂电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
第二十六条 财政、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指导和帮助锂电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锂电企业积极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应当制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定期开展专题招聘活动。支持锂电企业以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及创新创业项目,帮助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户籍、医疗、教育、住房和出入境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综合锂电企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锂电特色专业职称评审。
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锂电企业创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锂电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侵害锂电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对锂电产业在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计划指标配比上给予支持,保障锂电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多种灵活供地方式,做好锂电产业土地供应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支持锂电企业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等政策实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降低锂电企业用能成本。
锂电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协调完善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天然气供气企业、蒸汽供汽企业的合作,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能耗指标,为锂电产业链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探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为锂电产业项目建设拓宽排污指标来源渠道。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锂电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惠利率和降低担保费率等方式,为锂电企业提供多元化、差异化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为锂电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订单、仓单、存货、机器设备等权利或者动产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锂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十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区联动、良性发展的原则,推动枣庄新能源产业引导基金规范高效运作,重点投向锂电产业核心企业和优质项目。
鼓励各区(市)设立锂电产业引导基金,建立与本地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相结合的立体化基金配置体系。发挥基金招引作用,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落地枣庄,促进锂电产业集聚发展。
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与锂电产业引导基金协同联动机制。
第三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指导锂电企业上市,鼓励引进市外锂电上市公司迁址本市落户。
第三十六条探索设立锂电法庭,推进涉及锂电产业案件办理集约化、审理专业化、服务精准化,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锂电行业组织,鼓励其提供创业培育和辅导、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融资、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在本市举办锂电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博览、产业合作,推动锂电相关产品在国内外示范应用。
第三十九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的锂电产业资金补助、项目审批、人才待遇等方面的政策。
对不落实或者拖延落实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沟通联系,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特别复杂的,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公职人员在锂电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扶持促进锂电产业发展的配套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